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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境外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书;(二)经营企业在所在国家(地区)合法设立的证明材料;(三)已取得所在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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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建筑企业从事建筑活动前,应当按照本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由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颁发和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中央管理以外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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