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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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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允许他人吸毒,是指为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地方。至于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的次数、数量和时间,对本罪的构成没有影响,即无论容留多少人,无论容留多少次,多长时间,都可以构成本罪。符合立案标准的情形如下:1、容留两次以上。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三、因容留被行政处罚而犯的。四、容留未成年人。五、以牟利为目的的容留。6、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上述一项,公安机关将立案追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首先,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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