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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一方不同意离婚时,可以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
夫妻在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后的三十天内,也就是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如果反悔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离婚冷静期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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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一方不同意离婚时,可以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离婚冷静期后,如果一方坚持离婚,一般只能通过诉讼离婚解除婚姻关系。通常需要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离婚。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需要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另外,还需要准备起诉、结婚证、感情不和的证据清单等材料。经审理,法院发现双方感情确实破裂,一般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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