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 1、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
1、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品由贷款方退还给借款方。 2、借款方必须按...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 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有些部门和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就是说没有担保资格。国家法规规定,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因为这些部门和机构从事的是社会的教育和福利工作,其财产为国家所有,与此同时,这些部门的工作又具有不可中断性。不可能因为其进行担保而将其财产执行而造成学校停学,医院停诊。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 最高院1994年4月15日发出的《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以下简称《保证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规定》18项“法人的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由法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 《担保法解释》第四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 《保证规定》第19项“主合同债权人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 《担保法解》第五条规定“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6、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 在对外担保问题上我国法律和法规有严格的限制。《担保法解释》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4)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5)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 《保证规定》第20项”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之提供保证的,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借款合同成立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当事人意思表示须一致,即合意。 2、合意则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仅有一方当事人是不可能产生合意的,因而也就不可能成立合同。 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以订立合同的为目的。
一、借款合同应具备的条款1、贷款种类;2、借款用途;3、借款金额;4、借款利率;5、借款期限;6、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7、保证条款;8、违约责任;9、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二、借款合同担保借款方申请借款应具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并有适销适用的物资和财产作贷款的保证。借款方无力偿还贷款时,贷款方有权要求依照法律程序处理借款方作为贷款保证的物资和财产。借款方不完全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借款条件,但有特殊情况需要借款时,可以提出申请,但需有符合法定条件的保证人,经贷款方同意,并报经贷款方上级批准后,方可借款。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61人已浏览
156人已浏览
177人已浏览
17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