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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的经济在不断的发展,人们出行工具在不断的改进,如今的交通已经变得更快、更安全,但是不遵守交通规则的人还是存在,就会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
出售报废车辆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依法没收该行为人销售废车辆的违法所得,同时处以与销售报废车辆的金额相等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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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朋友你好,你的观点不无道理,但第十五条并没有界定出售单位或个人是不是报废车的原始拥有者,在这种情况下,你们应层报该法规制定单位--国务院作出解释,否则,不能轻易认定你单位适用法律错误。另处,请你对十七、十八条作一比较,也许会受到启发。因为第三条规定两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行政,但第十七、十八条均没有规定报废汽车拥有者由谁管理。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以及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状况实施监督,堵塞销赃渠道。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 第十二条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 禁止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 禁止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 第三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出售报废车流程:1.车主准备好《》、《机动车登记证书》、车主复印件(如为单位车则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2.联系我司公业务人员,协助我司免费上门收车,或亲自送车至我。3.由我公司办理车辆车管所档案注销。(如需要可为车主申请保留车牌号码)4.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收购发票。5、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年票报停手续。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该机动车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属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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