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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罪的重要表现形式。伪造信用卡主要有两种:一是完全模仿真实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
以下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4、进行恶意透支。实施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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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种服务等。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卡和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以及因挂失而失效的信用卡。 (三)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冒用是指非持卡人采取冒充卡主身份,模仿卡主签名的手段,到信用卡特约商户或银行购物取款或享受服务等行为。 (四)进行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行为人透支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也没有能力偿还,在行为上采取潜逃的方式躲避债务。
以下行为可能构成信用卡欺诈:1。以虚假身份证明欺骗和使用信用卡;2、使用无效信用卡;3、恶意透支信用卡等行为。行为人实施信用卡欺诈,构成信用卡欺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大量财产的行为。具体可分为两类行为:第一类是使用伪造信用卡,或者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或者使用无效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第二类是恶意透支信用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金额在5万元以上,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归还。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三个月以上仍不归还的,应当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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