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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月准备开庭,说明流程走得比较快。
关于赌博罪的认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规定:为赌博提供条件,是指行为人以营利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两者的区分主要在于行为人自身是否参与了赌博,行为人参与赌博且数额较大的,构成赌博行为,行为人没有参与赌博,也不符合‚聚众赌博‛要求的,应以为赌博提供条件论处。如果行为人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的要求的,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明知他人实话赌博、开设赌场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开赌场罪更严重。开赌场罪是行为人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具,情节严重的行为。行为的认定应综合行为人对场所的控制、组织的严密性和赌博的规模,不能仅仅因为赌场位置的变化而被认定为聚众赌博。开赌场的可持续性更长,危害行为更严重,作为刑法中单独的罪行判处。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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