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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
1,根据我国刑法第78条第1款的规定,减刑是指对法长瘁短诓的搭痊但花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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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构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依法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不属于积极参加的,则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从刑法、司法解释、行政规章的规定以及实际运作来看,罪犯减刑假释问题研究存在以下问题: (一)刑法中“确有悔改表现”的减刑条件规定操作性不强。我国现行减刑制度规定的减刑实质条件是“确有悔改表现”、立功或者重大立功。其中,立功和重大立功法律规定明确,比较容易把握。而适用最广泛的条件“确有悔改表现”则存在不易把握的弊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确有悔改表现”进行了解释,但作为认定“确有悔改表现”首要要求的“认罪服法”,仍属纯粹的主观思想状态,仍存在不易考察清楚,也无法具体予以量化的问题。(二)现有减刑规定造成执法不统一。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减刑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二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应当减刑”的情形,法律规定明确具体,实践中易于操作。而“可以减刑”是授权性规范,属于自由裁量权范畴。由于认识不同,会导致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出现偏差。
中止犯罪需要五个条件。一是时间条件,从犯罪准备到犯罪呈现结局的过程;二是自动性,即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愿放弃了自己认为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第三,客观性,即客观上要有中止行为。第四,有效性,即没有犯罪人想要的犯罪结果。第五,彻底性,就是彻底放弃正在进行的犯罪。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犯罪已经开始实施,犯罪未遂是犯罪意志以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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