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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不良习惯和感情着实破裂。在第二次起诉之前应该利用这段时间有争对性的搜集一些必要的证据,这样才能对第二次离婚起到有利的作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该规定,是维护一夫一妻制的必要法律保障。婚姻是夫妻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所以,夫妻双方互相忠实包括性方面的忠实,这是婚姻的专一性的必然要求。另外一方面,“忠实”也包括了夫妻双方在财产处分上的忠实,也就是夫妻在处分共有财产时要明确,双方都有平等协商权、知情权,不允许在处分重大共有财产时欺骗、隐瞒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害。这主要由婚姻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方面决定的。但是,此规定属于倡导性规定,不具有法律强制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上面规定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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