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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物品收回后要向公安机关交费吗

2022-03-15
我国目前并无领回被盗物品向公安机关交费的规定。打击违法犯罪是公安机关的应尽义务,向受害返还从犯罪嫌疑人手中缴获的财物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因此,一般情况下,受害人领回被盗财物是无需向公安机关交纳任何费用的。但是,如果要领回的被盗财物是已上保险的机动车辆,则应另当别论。 1994年,公安部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被盗保险机动车辆侦查归还工作的补充通知》第3条规定:“对追回被盗抢保险机构车辆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公安部门追回被盗抢保险车辆返还保险公司或车主后,保险公司应给予奖励。具体比例应按追回被盗抢车辆的实际价值(即变卖收入价)计算。原则是本市内追回的按10%奖励;本省内追回的按15%奖励;跨省区追回的按20%奖励。奖励经费由退回赃车的公安机关领取,协作办案的由公安机关内部解决,主要奖励破案有功人员和提供线索的人员。”因此,如果要领回的车辆属于在盗抢险保险期限内被盗的,应由受害人或保险公司依照上述通知精神,向退回赃车的公安机关交纳相应的奖金;如果要领回的车辆没有办理盗抢险或在保险期限外被盗的,则领回车辆时就不必向公安机关交纳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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