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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如下进行委托工程监理: 1、实施工程监理的,在进行工程监理前,发包人应当将委托的监理人的名称、资质等级、监理人员、监理内容及监理...
可以的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部门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部门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承包部门和没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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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建设监理单位,必须向相应的资质审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资质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后,还应向相应的政府工商行政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得营业执照,方可开展监理业务活动。
《工程监理合同》就是以前的《委托监理合同》本质没有区别,《工程监理合同》比《委托监理合同》完善、更合理、更适合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是原建设部和国家工商管理局发布的2000年版本。现在使用的是《建设工程监理合同》2012年版本。新版本较旧版本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文件组成和合同内容。新版本不仅在格式上与其他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相一致,而且与国际惯例相协调。新旧版本主要差别体现在如下方面:1、新增“监理”、“相关服务”、“酬金”、“不可抗力”等专业词语的定义;2、将2000版本中的“权力、义务、职责”调整为“义务、责任”;3、2012版本明确列出22项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基本工作;4、取消了2000版本中监理人因过失对委托人的最高赔偿原则是扣除税金后的全部监理费用;5、2000年版本有关时间的约定无规律,2012年版本的时间均按周计算,即按照7天的倍数;6、2012版本新增合同终止条件等。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双方责任及其他一、双方责任 (一)监理人责任 1.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2.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3.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和要求完工(交货,交图)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认真工作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4.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二)委托人责任 1.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2.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3.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二、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1.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至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2.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3.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受到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依然有效。 5.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以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7.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监理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8.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面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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