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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 准正制度始于罗马法。寺院法和日耳曼法也设有准正制度...
婚生子女的准正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因生父与生母结婚而准正;二是通过法官宣告而准正。非婚生子女准正的法律后果包括: 1、与生父母的身份、财产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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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愿认领自愿认领是指生父自愿承认该非婚生子女为自己的子女。自愿认领可因生父明示的意思表示或抚养的事实而产生。自愿认领一般要求以一定的方式进行,为要式行为。认领行为是一种身份性质的民事行为,不得代理。但是,也有的国家规定,自愿认领只须生父存在认领该非婚生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意思表示即可,无须履行其他的形式。在非婚生子女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自愿认领该非婚生子女须经生母的同意:在非婚生子女为成年人的情况下,自愿认领该非婚生子女还须经成年于女本人的同意。 2.强制认领强制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自动认领时,有关当事人以充分的证据诉至法院,由法院通过诉讼程序确认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之间的血缘关系。强制认领的根本目的在于制裁逃避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强制认领以非婚生子女与认领人之间存在血缘关系为前提,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强制认领的发生原因和事实,如证明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与生母存在同居事实,或通过申请进行“亲子鉴定”等。提起强制认领的请求权人一般是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或非婚生子女本人。有的国家还规定了强制认领的诉讼时效,大多数国家规定为一年,有的国家则规定为二年。
非婚生子女与其生母之间,依生理的出生事实发生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无须生母的认领。而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之间,无法以分娩的事实而直接确定。而且自然血缘的亲子关系与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并不相同,后者除具有前者的事实外,尚须生父认领。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地位的制度。即非婚生子女因其生父与生母在其出生后结婚,而被婚生化,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被赋予与婚生子女相同的地位。这就是非婚生子女准正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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