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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计划生育两法四规”即: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三十四条夫妻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各自子女数分别累计计算,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当地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以上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第三十五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书面决定。
(一)制定、完善并组织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应急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范围; (三)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道路沿线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四)组织协调相关主管部门处理重大道路交通隐患和突出问题; (五)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表彰奖励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与个人。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基层交通安全协助机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做好本辖区内的道路四川省道路交通法规交通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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