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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有下列权利义务: 公司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负责,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特殊的股权转让情形: 1、继承中的股权转让; 2、执行中的股权转让; 3、离婚中的股权转让。《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业主权利: 1、依法享有所有权;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房地产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土地)的权利; 3、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修; 4、有权自行或聘请他人合法修复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等设施,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拥有物业。 业主义务: 1、使用、经营、转让所有物业时,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法规和政策; 2、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和公共设施的完善; 4、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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