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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村毁坏青苗行为应如何定罪,有几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以破坏集体生产罪论处。理由是:农村实行承包责任制,是在生产资料仍属于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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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村毁坏青苗行为应如何定罪,有几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以破坏集体生产罪论处。理由是:农村实行承包责任制,是在生产资料仍属于集体的前提下进行的,社员在责任田里的生产属于集体生产。社员的自留地比承包田的生产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产品虽不上交,但它毕竟不同于土改前后的个体生产,是社会主义公有经济的重要补充。因此,不论是毁坏社员承包田还是自留地生产的青苗,所侵害的客体都是社会主义农业生产秩序。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以毁坏公私财物罪论处。理由是:社员承包了责任田,这就使原是集体化生产的性质发生了变化,社员单家个体的劳动,不应再视为集体生产。因此,毁坏青苗的犯罪所侵害的客体,只能是公民私人合法财产所有权。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作具体分析。毁坏社员承包田里的青苗,可定破坏集体生产罪,毁坏社员自留地的青苗则应是毁坏公私财物罪。 不论哪种意见,可以明确的是,毁坏青苗是违法行为,可以要求赔偿
毁坏青苗属于故意损害他人财物的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11.22法释[2021]36号) 第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条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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