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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这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以前国家划定是“工人、农民、干部、军人”等等,学校毕业后,学籍档案就到了当地人市局,进行工作分配,只要是人事局管...
具体应当咨询当地公安机关,以山西省为例,曾用名不可以去除的,除变更妇女去掉夫姓和称氏改为姓名外,其余的人在更名后,原姓名应作为曾用名在户口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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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小孩抚养权问题,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1.费用不宜太高。孩子的保险费应根据家庭经济状况量入为出,不应盲目攀比。父母是家庭的经济支柱,只有身为父母的您有了充分保障,孩子才会真正获得保障。在一个家庭里,每年为孩子交纳的保险费不宜超过家长的保险费,如果不能兼顾,应以大人为主。 2.交费期不宜太长。保险费在家庭经济支出中占有一定比例,少儿险交费期应集中在孩子未成年之前,在他长大成人之后,可选择自己合适的险种为自己投保。 3.保障期相对较长。 4.保障尽可能全面。孩子的成长过程并非一帆风顺,父母最关心的总是孩子的健康,一份完善的保险计划不单只弥补意外、疾病带来的巨大损失,还应在住院、医疗方面提供相应保障,使孩子得到最全面的照顾。 5.在投资回报方面应以教育金为主,并兼顾养老费用。家长有义务每年储存一笔固定费用作这孩子未不定期的教育金,这笔钱是强制储存存并专款考用。保险给予未成年的孩子理应属于他们的生存以及接受教育的权利,不论父母能否陪伴孩子一生。通过早在幼年时已办理的少儿保险,保险公司在孩子读中学、大学的每一年都去提供一笔可观的教育费用。并且通过婚嫁贺金、养老金等形式让父母之爰在儿女人生的每一重要时刻得以体现。视福他们顺利成长,建立美满家庭、拥有有幸福的晚年生活,将这份最神圣而深沉的爰延续给下一代。
如果是学龄前儿童,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项目包括: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 具体数额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去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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