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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对贩卖假毒品的犯罪案件,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明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对贩卖假毒品的犯罪案件,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贩卖假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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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毒品的司法解释,根据《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以假毒品进行犯罪的定性,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贩卖的,以 诈骗 罪定罪处罚。不知道是假毒品而当作毒品走私、贩卖、运输、窝藏的,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犯罪(未遂)定罪处罚。 贩卖假的毒品需要区分知情与否。如果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的,涉嫌构成 诈骗 罪;如果不知是假毒品而贩卖的,涉嫌构成贩毒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高检发研字〔1991〕2号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你院甘检研(1990)第12号《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对贩卖假毒品的犯罪案件,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明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不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其所贩卖的是假毒品的事实,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在处理时予以考虑。---------------------------即贩卖假毒品以未遂论。
如果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不知是假毒品而贩卖的,以贩毒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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