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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当事入的责任,按比例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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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甲机动车方负全责,甲机动车方的损失应当由乙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按照乙机动车方无过错,在1.2万元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甲机动车方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由甲机动车方自行承担。乙机动车方的20万元损失则由甲机动车方的保险公司在6万元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的14万元损失由甲机动车方予以赔偿。 (2)如乙机动车方负全责,甲方机动车方的损失由乙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6万元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进行赔偿,其余的4万元损失由乙机动车方予以赔偿。乙机动车方的损失由甲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1.2万元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超出的18.8万元损失则由乙方自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1、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入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减轻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一90%的损害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一70%的损害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40%一50%的损害赔偿责任; 5、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一30%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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