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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执行和解”和解协议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明确: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进...
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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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的调解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如果一方不履行,该生效的调解协议并不具备强制执行力。此外,在公安机关的调解过程中,任何一方都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就退出调解,公安机关据此只能终止调解而不能对其进行制裁。而在法院诉讼中,如果被告方无故不参加开庭审理或者中途退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在法院诉讼过程中,如果受害人急需医疗费,还可以申请先行给付,经法院审批后,可以先行强制执行交付,以解受害人治伤的燃眉之急,而公安机关则无此权利。
司法所调解是以人民调解形式完成,制作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没有经过司法确认前还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查人民调解协议书经过法院的司法确认后,则承裁了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纠纷当事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对纠纷的解决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的意思表示。其中"纠纷简要情况"栏应当载明纠纷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协议"栏应载明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写清履行协议的时间、地点和期限,当事人签字按手印,调解人签字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一、凡是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人民调解协议,也就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1.主持调解的必须是人民调解委员会; 2.调解协议必须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 3.调解协议的形式是书面协议; 4.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35条规定:"调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 (三)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五)当事人签名,调解主持人签名,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六)调解协议由纠纷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一、劳动调解有下列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二、法院的劳动调解书有强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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