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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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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房租逾期的,违约金按照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方式计算。如果不超过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则违约金不属于过高。如果超过的,则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损失,适当降低。
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以合同约定的交房日为起算点,以实际交房日为止算点。关于违约金的起算点问题逾期交房违约金怎么算,应认为当事人约定的交房日为违约金的起算点,即从合同约定的交房日之次日开始计算违约金。这里存在三种情况: 1、如果出卖人尚不具备交房条件而提前交付房屋,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其民事责任也由出卖人承担 2、如果在约定的交房日后,仍不具备交房条件的,更应由出卖人逾期交房责任 3、如果出卖人虽不具备交房条件,而买受人实际接受了标的物,则出卖人已经完成了交付商品房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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