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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一般不适用减刑,但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除外、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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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累犯,不得假释:(1)无论罪犯被判处什么刑期,累犯都不得假释。对实施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并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得假释。除上述几种犯罪外,暴力犯罪还包括其他对人身行使有形力的犯罪,如伤害、武装叛乱、武装暴乱、劫持飞机等。(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暴力犯罪人,即使减刑后其刑期不足10年,也不得假释。另外,法律对适用假释规定了严格的司法程序,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根据刑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人假释的,执行机关应当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对符合假释条件的,予以假释。
减刑有两种情况:可以减刑、应当减刑。《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1、不得减刑假释的情况: 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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