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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刑事犯罪,由公安部门刑侦大队管辖。《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
1、对象要求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和弹药的管理制度。国家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隐藏枪支和弹药。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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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罪是刑法修改后,吸收了《枪支管理法》有关刑事罚则条款,单立的新罪名。《枪支管理法》涉及到本罪依照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处罚的规定不再适用,但有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的条款仍可适用。二、本罪的主要特征是:客观方面,只要行为人实施持有枪支、持有弹药或者私藏枪支、私藏弹药其中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具体罪名假据所实施的行为确定。
确定构成走私武器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 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要件: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3、对象要件:侵犯的对象是国家禁止进出口武器和弹药的制度; 4、客观要件: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出国(边境)。
走私武器、弹药罪既遂依法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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