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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的客体不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投放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投放的物质属性不同。投放虚假危险物...
1、侵犯的客体不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投放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投放的物质属性不同。投放虚假危险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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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既遂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本文增加了投毒的行为。本条规定直接适用于投毒行为。因此,只要行为人的投毒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投毒罪的既遂。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依照本法第十一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2、投毒罪与以投毒为手段的行为的区别 无论什么场合下毒,下毒行为的具体方向是什么,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的下毒行为会造成不特定多人或不特定多畜中毒伤亡,并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就应以下毒罪论处。如果投毒行为只指向特定个人、特定个人家庭饲养的牲畜、承包的鱼塘等。,并有意识地将损害结果限制在这一局部范围内,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应定投毒罪。根据实际情况,构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产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3、投毒罪与危险品肇事罪的界限 行为人违反有毒物品管理规定的,也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但该罪是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的重大事故,只能由过失构成;而且投毒罪不受这一范围的限制,主观上表现为故意。4、投毒罪与环境污染的界限 环境污染是指工厂、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任意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民健康,破坏自然资源,在规定期限内可以治理而不治理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危害后果有时与投毒罪相似,但行为的原因和表现与投毒罪不同。
认定投放危险物质罪,核心在于认定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具体来说: 1、行为人投放的必须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害人的生命、健康或牲畜、禽类、水产养殖物安全的危险物质。 2、投放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即该行为已经对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财产造成严重威胁或严重损害后果。或者己威胁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3、本罪是危险犯,其成立并不需要出现不特定多数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毁损的实际结果,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存在即可。 4、投放行为的主要方式: (1)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不特定人饮食的食品或饮料中; (2)将毒物投放于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 (3)在一些公共场所释放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
投毒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本条增加了投毒这种行为方式。对投毒行为直接适用本条之规定。故只要行为人实施的投毒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即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投毒罪的既遂。如果已经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则应依照本法第115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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