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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重大飞行事故罪】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1.构成本罪的主体必须是“航空人员”。必须是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人员、飞行通信员和乘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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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重大飞行事故罪】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空中运输的正常秩序和空中运输的安全。这些交通运输活动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就会危害公共安全,严重损害人民生命财产。飞机等航空器与列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不同,其运行速度与其他交通工具无法比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作为重要的远程交通工具,同时各种物资的航空运输也越来越忙。适应这一需要,我国的民航事业在改革开放后有了飞速发展,航班.航线不断增多,航空公司大量出现。航运业务的扩大,需要大批合格的具有高度责任心的航空人员。同时,对于航空人员也应从法律上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1979刑法对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规定适用交通肇事罪。针对航空器的特殊性,本法单独设置了飞行事故罪。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在空中运输活动中违反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受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损失严重的行为。具体来说,重大飞行事故罪的客观性是由以下三个因素构成的。1、航空人员必须违反规章制度,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违反规章制度是指违反与飞行安全有关的规章制度。例如,航空服务人员没有认真检查。修理航空器,没有及时发现航空器故障的领航人员的领航不正确,在飞机起飞之前,机长没有全面检查航空器,在飞机危险的时候,机长没有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机组人员未经机长批准擅自离开航空器等。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受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重大事故是指根据民航飞行事故的划分标准,死亡的39人以下,或者飞机失踪,该飞机的人员在39人以下,或者飞机被迫下降到不能运输的地方。所谓严重后果,一般是指飞机等航空器或其他航空设施受到严重损坏,航空器人员受重伤,公私财产受到严重损失等。如果造成了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应适用本条给予处罚。如果只有航空人员的违规行为,没有实际发生重大飞行事故,就不能对行为人进行行行政处分,追究其处罚。根据民航飞行事故的划分标准,本条基本犯罪构成中的重大飞行事故包括死亡,最多39人死亡。也就是说,一至三十九人死亡,居于重大飞行事故,应适用第一法定刑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但本条第二级法定刑的适用条件仍然导致人员死亡。这样,造成人员死亡的,可以适用第一级法定刑,也可以适用第二级法定刑。这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如何解决,需要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进行说明。3、严重后果必须是违法行为引起的,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以上3个因素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不可分割.缺一不可。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主体必须是航空人员。根据《民用航空法》的规定,航空人员,是指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勤人员。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通信员.机械员.乘务员,地勤人员包括民用航空维护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名派遣员.航空台通信员。他们承担的责任与交通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如果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责任,可能会发生重大事故。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主要是指行为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行为者违反规章制度可能是故意的,但他对飞行事故的严重后果是过失,也就是说,他应该预见,不预见可能是严重的后果,或者预见,但是相信可以避免,发生严重的后果是故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重大飞行事故罪】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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