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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
根据公安部《规定》第63条第5、7项的规定,对提请逮捕后,检察院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移交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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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1、在人民法院开庭审判之前,符合刑事诉讼法65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提供保证金或保证人的方式,办理取保候审,司法机关是否会批准取保候审,由司法机关在法定原则内,结合案情及自身的自由裁量权依法作出决定。办理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在取保期间,应服从司法机关的管理及要求,并随叫随到,配合司法机关的刑事侦查或审查起诉及审判。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A、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B、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C、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D、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3、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A、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B、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C、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D、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E、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A、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B、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C、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D、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65条、6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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