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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人为需役地人,不包括供役地。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的范围,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
地役权是为需役地方便而设定的物权。地役权是指根据合同,利用他人的房地产来提高自己房地产效益的权利。别人的房产是供役地,自己的房产是需役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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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极权利即对供役地的利用权。这种利用权,按不同的权利内容,可分为:占有状态的利用和非占有状态的利用。例如,在他人土地上建设并维持水渠,是占有状态的利用;在他人土地上通行,是非占有状态的利用。 2、地役权人的消极权利,是指限制或禁止供役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该土地上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禁止妨碍通风、禁止妨碍采光、禁止工程作业等,都是消极的权利。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权利人如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地役权的特征:1、地役权的主体包括不动产的所有人和使用人。2、地役权的内容是利用他人不动产,并对他人的权利加以限制3、地役权的客体主要为他人的不动产4、地役权的设立目的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收益5、地役权是否有偿及存续期间依当事人约定6、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地役权的从属性意味着地役权不得脱离需役权或使用权一同转移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 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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