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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有4种: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
反垄断的措施: 1、政府干预市场结构的措施 (1)降低卖方集中度或制止集中度上升; (2)降低进入障碍或制止其上升; (3)降低产品差别化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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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重要的基础性法律。《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增强我国经济活力和竞争力,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家工商总局作为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关之一,制定反垄断法配套规章,是确保《反垄断法》顺利实施的必然要求,也是建立法治工商的重要内容。《反垄断法》具有很强的法律性、专业性和复杂性,《反垄断法》关于反垄断执法属中央事权但又可以授权执法以及垄断协议宽大制度、豁免制度、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等具有鲜明的特点,关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具有较强的原则性,与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存在很大区别。依据《反垄断法》对相关内容作细化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效开展反垄断执法的前提条件。 三个实体规章是国家工商总局继去年制定发布两个《反垄断法》配套程序规章后制定的,这三个规章进一步完善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垄断执法的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积极稳妥有序地深化反垄断执法工作。在当前巩固和发展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效,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形势下,做好反垄断工作,更具有现实意义。国家工商总局将继续组织全系统牵头做好制止滥用行政权力阻碍跨地区、跨行业物流服务行为和规范物流市场秩序工作,认真清理涉及行业垄断、地区封锁的文件,依法查处扰乱物流市场秩序的行为。
国家鼓励竞争,鼓励商家也能做到百花齐放,能够为消费者提供放心合格的产品。当然消费者也希望通过商家之间的竞争能买到价格合理的产品,因此,没有谁愿意看到哪一家独大,因为垄断是对正常的经济秩序的极大破坏。那么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是什么?
《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根据你反映的情况可能涉嫌行业垄断或者垄断性经营,你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控告,必要时,也可以针对交警部门的行政不作为提出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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