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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上市公司有两种方式: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向目标公司(即公开收购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以市值价格购买自己想收购的股份,在达到法定比例时,向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发出书面意思表示,并按照其依法公布的收购要约中规定的收购条件、收购价格、收购期限等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要约收购无需事先征得目标公司管理层的同意。协议收购是指收购方根据协议规定的收购条件、收购价格、收购期限等规定事项,与目标公司的管理层或股东反复磋商达成协议,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协议收购必须与目标公司管理层或目标公司股东达成书面协议。
公司被上市公司收购算上市。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有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两种方式,被收购公司解散,整体并入上市公司,法人资格消失。
一、要约收购:1、定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不是部分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2]2、公告: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3、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30≤X≤60)4、撤销: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5、变更:收购要约届满15日内,收购人不得更改收购要约条件。(经批准,可变更)6、适用:(1)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2)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二、协议收购:1、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2、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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