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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额确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
有限合伙企业所得税的报法如下: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中提出: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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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为:所得税销售收入应税所得率(即5%)法定的税率核定月经营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核定月经营额在2万元(含)以上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工作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10号)规定,按0,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统一按0,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对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8%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本公告;核定月经营额在2万元(含)至5万元之间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核定月经营额在5万元(含)至10万元之间的,按1%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等不得扣除、基本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个体户业主本人的私人车辆发生的油费。
一、纳税额确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税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申报机关: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关于个人合伙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请看如下的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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