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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与承包合同有: 1、概念不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
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区别是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主体称呼不同,施工合同的主体是承包人与发包人,承揽合同的主体是承揽人与定做作人;工作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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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和承揽合同的最大区别就是承揽合同具有人身性,即未经定做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还有一点就是定做人具有任意变更和解除的权利(当然,有损失的还是需要赔偿的)。在具体的事务完成之后,支付的是报酬。【注意,建筑工程合同其本质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 而承包合同并没用法律上确定的概念,他应该包含着承揽合同,范围更大一些。什么土地承包经营了,什么酒店承包经营了,当然,还有建筑工程承包这样的承揽性质的。 总之,就是包含被包含的关系。而承揽更小一些,更具有人身性。
施工合同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约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施工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商,即双方通过协商签订建设合同。二是通过招标和投标。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监督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签订合法分包应当具备四个条件:一是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可以分包,但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二、分包商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第三,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批准。四是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重新分包。违反上述条件之一的是违法分包,违法分包合同无效。
工程承包合同,是指一方依约定完成建设工程,另一方按约定验收工程并支付酬金的合同。前者称承包人,后者称为发包人。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特殊类型,因此,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法律对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工程承包合同作为承揽合同的特殊类型,除具有承揽合同的一般法律属性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工程承包合同中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通常要涉及对土地的利用强制性规范的限制,当事人不得违反规定自行约定,而且施工的承包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具有一定建设资质的法人。 2.工程承包合同属要式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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