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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联合承包的法律概念是指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共同承包的行为。承包建设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
如果一个施工企业力量不足以承担招标工程的全部任务,或不能满足投标资格的全部条件时,允许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企业联营体,接受资格审查,进行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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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有关政策,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维护甲方的信誉和形象,不得给甲方造成不良的影响,如出现上述情况,甲方有权追究其责任并要求乙方承担此引起的经济损失。2、乙方不得以公司和工程项目部名义收取任何人的款项和工程押金等,如需要向业务方交纳工程履约金或押金时,乙方必须向甲方汇报:工程进展详细情况,征得甲方同意后,乙方只能以个人资金账户向业主方缴纳。不得通过甲方给乙方在工程所在地设立的账户向业主方交纳押金,否则甲方有权冻结账号资金,由此所造成的税收和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承担。3、乙方在联营工程的施工工程中,所有的工程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属违约行为。乙方要承担工程项目的所有费用(包括所有的各项税收)乙方的一切对外经济往来单位和债务由乙方负责,并在项目竣工前30日发出公告,通知各经济往来单位及个体,结清所有的经济往来账,同时公告需在当地公证处公证后,交甲方存档。
如果满足合同的有效要件,工程承包合同有效。合同是否有效看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七百九十一条【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联合承包是相对于独立承包而言的承包方式,即由两个以上承包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一项工程任务,由参加联合的各单位推定代表统一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共同对建设单位负责,并协调它们之间的关系。但参加联合的各单位仍是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只是在共同承包的工程项目上,根据预先达成的协议,承担各自的义务和分享共同的收益,包括投入资金数额、工人和管理人员的派遣、机械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费用分摊、利润的分享以及风险的分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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