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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条件的话,可以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
可判缓刑,但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其中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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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后,退赔受害人钱,不能减刑。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刑法》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返还赃款可以减刑,可以轻判。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减刑: 1、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减刑)。
关于赃物减刑的规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判程序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审查罪犯在执行过程中的一贯表现外,还应综合考虑具体情况、原刑罚、财产执行、附带民事判决执行、罪犯赃物赔偿等。人民法院审理假释案件,除审查第一款所列情形外,还应当综合考虑影响再犯罪的因素,如年龄、身体状况、个性特征、假释后的生活来源和监督条件。执行机关以罪犯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为由提出减刑的,应当审查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是否属实。涉及发明创造、技术创新或者其他贡献的,应当审查结果是否独立完成,并经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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