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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5日 二、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
1.交警应对车祸场地进行勘察检查以找到事故定责证据,由于寻找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这条规定只赋予交警因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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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为查明事故原因,收集证据而扣押车辆的,查明事故原因后原因后,应当放行,即事故发生后十日内作出事故证明,放行车辆。2、如果需要收集证据,一般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天,经批准可延长30天。3、如果车辆需要鉴定,最长68天内返还事故车辆。4、交通事故车辆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的,交警部门可以依法扣留车辆,不受上述期限限限制。5、受害人提出诉前或者诉讼财产保全的,法院应当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车辆可以扣留至诉讼结束。
发生交通事故,理论上都可以扣车对车辆、驾驶证、行驶证进行查验和对车辆进行检验,但在实践中只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交警一般会按照“简易程序”处理,也就是不会扣车扣证。 但是如果车辆手续不齐全,例如无证驾驶、未投保险等一般都会扣车,但是对于车辆上的货物一般是不能扣留的。并且对于肇事逃逸的车辆或嫌疑的车辆也一定会扣留。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1、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车辆移至指定的地点并妥善保管。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 3、接到协查通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发现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应当予以扣留,依法传唤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与协查通报相符的嫌疑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办理移交。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5、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车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放车规定: 一、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二、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三、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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