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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可否调解的依据是什么?

2022-06-19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每个行政机关依法均享有特定的行政职权,这是行政机关取得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与此同时,法律法规也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即法定职责。对于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既不能放弃,也不能违反。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通常表现为拒绝履行、拖延履行或不予答复。人民法院通过审查认为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没有依法履行的,对于拒绝履行的行政行为只能判决撤销,并责令其重作。对拖延履行、不予答复的只能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对原告而言,显然效率太低,如果行政机关经调解而主动履行其应当履行的职责,这种积极作为既合乎行政目的,对相对人来说也正好达到目的。 因此,调解在此类案件中的适用不存在障碍和不当。如相对人的人身权处于严重危险的时刻,请求公安机关予以保护,而公安机关未派员进行保护,造成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如果法院只是简单地作出判决,虽然案结了,但事未了。如果行政机关经调解或主动履行其应当履行的职责,或主动给予以赔偿,这种积极作为是一种典型的双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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