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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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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处罚商业运输车辆的私人改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取得车辆经营许可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改装车辆包括:公交卡车、卡车、卡车擅自增加或减少集装箱栏板、更换发动机等车辆主要部件、更换车辆外观颜色、增加或减少钢板、公交车擅自增加或减少座位等。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对运输车辆进行维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机动车停为,并给予口头警告,以便驾驶员立即离开。普通驾驶员只需快速离开,无罚款处罚。如果驾驶员拒绝离开,驾驶的车辆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立即离开,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可以将机动车拖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拖车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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