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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认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是界定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遗产的主要依据。 2、如何认定“有扶养关系”,应从客观与主观方面来...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仅凭生父母再婚这一法律事实,并不必然导致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当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了抚养关系,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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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实践,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可以认定继父母子女间存在抚养关系; (一)生父母再婚时,继子女属未成年人 要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继子女须属未成年人。现实生活中,有的继子女已经成年并可独立生活,在法律层面上,继父母对继子女不再具有抚养义务。即使继父母在生活上仍对其照料或资助,也不会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抚养关系。 (二)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抚养费用 现实生活中,存在继子女的生活、教育等抚养费用由生父母承担的情况,如果继父母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教育费用,即使生活在一起,也不宜认定他们之间存在抚养关系。 (三)抚养事实持续时间足够长 不论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否生活在一起,只要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的生活、教育等抚养费用,照料、教育和保护继子女,且持续时间足够长,并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就应认定存在继父母子女关系。
虽然法律对什么情形下可以认定“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并无具体规定,理论中亦有争议,对此,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第一,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 第二,一般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实。通常情况下,未成年的继子女随生父与继母或随生母与继父共同生活,即有抚养事实。
认定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有抚养关系,就要看继父母是否有实际对继子女进行照顾、教育。所以一般看以下几点: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一般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实;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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