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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申请人申请撤销。 2、裁决作出后,保全申请人败诉,法院撤销财产保全裁定,或申请人胜诉,裁决执行完毕的,财产保全被解除。 3、被保全人提...
申请人和被保全人,都是可以申请的 1、原申请人申请撤销。 2、裁决作出后,保全申请人败诉,法院撤销财产保全裁定,或申请人胜诉,裁决执行完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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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财产保全,还是解除财产保全,法院都会将民事裁定书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一)解除财产保全的条件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诉前财产保全裁定或者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以及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依职权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当及时依法解除财产保全裁定。 1、具备法定解除条件的。 (1)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有期限的,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 (2)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予审查,如果认为足以保证将来判决的执行,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2、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意见》109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作出财产保全的必要条件消除,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立即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1、申请保全的当事人申请解除; 2、法院依职权解除; 3、向法院提供担保申请解除可以向法院交一份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法院认定对方财产保全的不正当性,法院一般要求提供担保,否则不解除财产保全,所以可以通过提供担保的方式请求法院解除。根据民诉法的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提供的担保金额应该达到足以赔偿被害人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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