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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的价格战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2-07-22
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执法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执法部门: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发改委、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 3.《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经营者不得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执法部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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