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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医鉴办接受两种形式的委托: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委托。 (二)受理: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
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具体如下: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由患者、后由医疗机构。二,专家鉴定组成人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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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如下:委托:医疗评估办公室接受两种形式的委托: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医疗协会组织评估。验收:医疗评估办公室收到委托书后,审核并出具验收通知书自验收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提供评估所需材料:组成评估小组:医疗评估办公室根据事故纠纷涉及的学科确定专家评估小组的组成和数量。原则上,至少有3人,主要学科的专家不少于专家评估小组成员的1人/2、组织评估:医疗评估办公室应在召开评估会议前一周内通知医生、患者和评估专家。双方参加评估的人数不得超过3人。专家小组讨论后,根据半数以上专家评估小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评估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评估书》。再评估:任何一方对第一次医疗事故技术评估结论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第一次评估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评估,或者双方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评估。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医疗纠纷发生后,经行政调解行调解不能解决的,医患双方均有权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如下:申请人应向当地医疗事故技术签署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事件发生的过程、时间和地点,并提出申请鉴定的原因。申请鉴定人应当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支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收费标准(根据粤价函[1996]385号)为:县(区)级鉴定每例600元,地方级鉴定每例1200元,省级鉴定每例1800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听证取证。如果患者死亡,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因或双方对死因有争议,应向法医申请尸体解剖,费用由申请鉴定人负责。召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议。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相关专家和法律组成。如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天内,可以接受当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结论。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件》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医疗事故纠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纠纷处理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接受。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如下:一、委托:医疗鉴定办公室接受两种形式的委托: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卫生行政部门交给医学会组织的鉴定委托;二、受理:医疗鉴定办公室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三、组成鉴定组:医疗鉴定办公室根据事故纠纷涉及的学科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原则上至少有3人,主要学科的专家不少于专家鉴定成员的1人/二、组织鉴定:参加鉴定的双方各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专家组讨论后,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第五,再鉴定:任何一方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首次鉴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或者双方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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