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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户口将来生了孩子不是北京户口的。这个说法是正确的,但是对于女同胞可以有照顾,就是说新生儿可以随母亲的集体北京户口的,但是还是需要你集体户...
(二)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要求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应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经婴儿父亲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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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您家小孩的和父母的具体情况,将一般性规定都传上来,您仔细斟酌吧。 (一)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婴儿,在出生一个月内,由监护人到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婴儿须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常住户口。婴儿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市外户口的,户口可随母亲登记为集体户口。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或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办理出生登记,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 1.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申报登记的,该证需到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迁移手续); 4.婴儿母亲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须出具其母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5.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经派出所审批办理; 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须持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或区县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二)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要求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应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经婴儿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批办理。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 2.医疗机构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婴儿父亲的住房证明; 4.《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外省市生育服务证明需到入户地街、乡计划生育部门更换成《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这要看你集体户口的类型,如果是在校生集体户口和驻京办事处、联络处等集体户口,则孩子不能落户北京成为常住户口,只能随母亲。因为此类户口属于北京市代管的临时户口,待本人调走后户口还要随本人转回原籍的。 其它集体户口比如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或市属机关等集体户口,则孩子可随父办理北京市常住户口。如果你是挂在公司的集体户口上的,就属于北京市常住户口了,孩子可以随父亲办理北京户口。等你们有了自己的住房后,可以将户口转入在住房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
外省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一)受理条件 1.申请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 2.申请人年满46周岁,不满55周岁,结婚应满5年;申请人年满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 3.随迁子女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搜索 4.被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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