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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提供精神类药品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类药品、精神类药品的管理制度。国际《麻醉药品单一公约》、《精...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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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个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提供鸦片二十克以上,吗啡二克以上,度冷丁(杜冷丁)五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十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一百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百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一百片以上),盐酸二氢埃托啡零点二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mg/支,片规格的十支,片以上),氯胺酮,美沙酮二十克以上,三唑仑,安眠酮一千克以上,咖啡因五千克以上,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十千克以上,以及其他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数量较大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两次以上,数量累计达到前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三)因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被行政处罚,又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四)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和工作场所,违反国家规定,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者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使人成为依赖症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以利益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使人成为依赖症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走私、贩卖毒品罪的立案诉讼。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者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如果行为人出于故意向走私、贩卖毒品等的毒品犯罪分子提供毒品,也不构成本罪,而应以走私、贩卖毒品罪或者其他有关的毒品犯罪共犯论处。至于吸毒的人是否已经吸食、注射了行为人所提供的毒品,以及吸食、注射后是否成瘾,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提供毒品的行为必须利用了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即利用了自己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上述药品的职务或工作之便利,如医生、药剂师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规定向吸毒的人提供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之合,如医生利用自己熟悉药品库房的机会,深夜从库房盗取药品后或者将自己非法持有如祖传的、受赠的或者通过其他非法手段获得的毒品提供给吸毒的人,则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罪等论处。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提供,既可以发生在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上述药品的过程中,也可以是在从事上述工作中事先截留在结束之后提供。行为人提供给吸毒者以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必须是无偿的。有偿的提供,包括货币交易、以物易物或以毒品换取其他劳务、抵偿债务的,不属于本罪的非法提供行为,其性质实为一种贩卖毒品的行为。(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和单位。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单位包括生产厂家以及销售、运输、管理、教学科研、医疗等部门。(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要求行为人有下列三个方面的明知:1、明知提供毒品的对象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2、明知对方是用于吸食或注射。3、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是毒品。如果行为人因过失而将毒品提供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医疗事故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从事精神药品生产、运输、管理和使用的人员和单位; 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 3、侵权对象是国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4、客观上,有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者提供国家规定控制的能让人上瘾的精神药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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