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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现役军人离婚时,应严肃谨慎,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军队纪律,不得违反社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现役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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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适用婚姻法第33条时,军人应注意正确行使离婚否决权。(一)完整准确地理解军人的离婚否决权。非军人要求离婚的,一般情况下,军人一方有一“票”否决的权利。法院应根据军人的这一意愿,尽量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准离婚。但军人的离婚否决权只具有相对意义,否决离婚这一“票”能不能产生不准离婚的法律后果,不仅取决于军人一方的愿望,也同时取决于军人一方有无重大过错。(二)军人行使离婚否决权之后,要积极做好化解婚姻危机的工作。(三)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地投下离婚的赞成“票”。如果配偶与第三者通奸、同居、重婚或者有其他重大过错,经教育毫无悔改的诚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作为军人一方,应适时地、十分理智地为离婚投下一张赞成“票”。(四)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五)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这里的“同意离婚”,是指同意现役军人申请离婚或起诉离婚。
关于现役军人离婚在法律上的特殊规定有: 1、离婚需得军人同意仅限于非军人向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如果由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或双方都是军人的情况下,则适用普通法定离婚理由加以裁判。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既要注意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注意保护非军人一方的离婚自由。 3、由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提出离婚,一般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审查、调解;和好无效时,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出具证明,方可提起离婚诉讼。 4、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的,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受理后按一般离婚案件处理。
(1)双方的有效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军人还需同时出具军人证件(1份,出具单位:相关部门)(2)户口簿或有效期内的户籍证明,军人需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军人婚姻登记证明》(1份,出具单位:相关部门)(3)《结婚证》(1份,出具单位:相关部门)(4)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1份,出具单位:相关部门)(5)双方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彩色半身免冠照片(照片下方需打印本人身份证号码)(1份,出具单位: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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