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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性自主权、婚姻自主权等人格权以及监护权等身份权受到侵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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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可以神损害赔偿: 一、人格权受到侵犯。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人以人格利益为内容,作为独立的法律人格,必须享有与其主体人格分离的权利。 二、身份权受到侵犯。确认特定身份权受到侵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财产权受到侵害。 四、侵犯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侵犯死者隐私和尸体。 五、婚姻关系受到侵害。
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才可以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也就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过错方的重大过错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的,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兼具惩罚性和抚慰性,而更偏重于抚慰性,其主要目的是通过这一制度使因侵权行为而遭到精神损害的人得到慰藉,得到精神上的补偿。自然人死亡后,其亲戚、朋友、同事、关系密切的其他人都会因其死亡而产生一定的精神痛苦。如果对原告的主体资格不加限制,凡是自称受到精神损害的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显然有悖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宗旨,也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因此解释第七条规定,配偶、父母和子女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其他近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也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但需要注意的是,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首先是配偶、父母和子女,他们是第一顺位权利人,并且他们应当作为共同的原告一同起诉,在其中一人起诉、其他人未起诉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征求其他人的意见,愿意作为原告参加诉讼的,法院列其为原告,不愿意参加诉讼的,可以不作为当事人,不得再另行起诉。其他近亲属为第二顺位权利人,只有在配偶、父母和子女不存在的情况下,其他近亲属才有权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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