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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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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一百四十三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怎么可能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联合发布的《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问题通知》(法发【2008】4号),请仔细读一下。 以下是一般的实务操作步骤。 第一,依法送达各种法律手续,限期当事人履行义务。在冻结被执行人的基金结算账户后,在送达冻结裁定书的同时,应及时给被执行人送达限期履行义务通知书,告知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义务。 第二,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如果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实施赎回操作,拒不履行义务的,应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当事人实施赎回操作,如果被执行人实施赎回操作的,按结案处理。如果被执行人拒不执行赎回操作的,应告知其拒不履行义务的刑事责任。 第三,强制实施赎回操作,实现执行请求。在告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刑事责任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实施赎回操作的,法院可以向基金管理公司下达强制赎回的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的基金资产实施强制赎回,以实现执行请求。当然,司法强制赎回后,并不影响追究被执行人构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法【2007】201号《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罚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一条及第一条第(五)项中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银行没有权力冻结银行卡,没有法院的冻结/扣划通知书,银行是不可以对客户的账户进行冻结操作的,即使是胜诉的情况下也不行,这是违反法律程序的。冻结被告银行卡,是指人民法院对被告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法院依法应当向银行送达协助执行通知的民事裁定书,银行收到后,将不得向冻结了存款人支付或转移钱款。否则将会受到法院的处理。冻结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法院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延期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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