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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4): 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6.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积极返还赃物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原因。如何掌握取决于合议庭的自由裁量权,只要其在使用自由裁量权时不违反罪与罚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同时还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是否自首,取得受害人谅解,主动解释犯罪分子,全面确定知罪、认罪、悔罪的态度。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有残疾人都可以从轻处罚,但有规定的聋哑人或或者盲人可以从轻处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每个量刑情节的调整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整基准刑;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聋哑人或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准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量刑情节调整基准刑,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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