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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作证的行为方式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证人作伪证,其中证人不限于狭义的证人,还包括被害人、鉴定人。但以暴力、威胁、...
妨害作证的行为方式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证人作伪证,其中证人不限于狭义的证人,还包括被害人、鉴定人。但以暴力、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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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具体行为包括: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加重情节: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许多妨碍公务的行为,那妨害公务罪行为表现在哪些方面呢?下面法律为你解答疑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是在依法执行职务。 2、行为人必须是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执行公务。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 (三)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1、必须是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如果不是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即使从事一些人道主义工作,对其进行暴力、威胁阻碍的,也不能构成本罪。 2、必须是正在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 3、必须是在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其履行职责。虽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了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但如不是在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中,亦不能构成本罪。 (四)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是故意阻碍了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公务。 2、阻碍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执行国家安全公务,还必须造成严重的后果,才构成此种行为方式的本罪。 以上就是关于“妨害公务罪行为”的全部内容,阅读。
妨害作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采用暴力或威胁手段妨害证人作证的,还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复杂客体。证人证言是最普遍使用的证据,对司法机关及时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有着非同一般的意义和作用。依法作证是证人的一项法定义务。既然法律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那么就应该依法规定证人相应的权利,其中之一便是证人应该享有能够顺利及时依法作证的环境和条件,也即证人作证享有不受外界非法干扰的权利,享受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和依法自由作证的权利。对此,我国有关法律也作了规定,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为了维沪法律的尊严,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障司法机关工常的诉讼活动和秩序,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在本法中增设妨害作证罪已实属必要。关于妨害作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我国立法机关也有所认识,也认为对于妨害作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我同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第(二)项所列的行为之一便是“以暴力、戚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也作了相同的规定。可见,根据目前我国法律的规定,妨害证人作证的行为,只要达到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就构成犯罪,就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为了便于司法实践准确适用刑事法律,及时有效地打击犯罪行为,本法增设妨害作证罪。综合上面所说的,妨害作证罪就是利用不合法的手段而阻止执法人员进行办案,不管是受害者还是受害他人的人,保要符合条件那么就一定要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处罚,所以,案件在处理的时候都是有所依据的,一定要按流程来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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