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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心原则:子女利益最大化对于子女抚养原则,直接的法律规定是《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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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问题,一般法院会考虑以下几方面的情况:(1)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因素。(2)应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3)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4)10周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由父还是母抚养,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5)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两周岁以下孩子一般判随女方生活,满两周岁法院将根据双方实际条件综合
一般认为,一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标准支付抚养费时,可以请求不付或减少原定子女抚养费给付数额: 1、一方因工资或收入减少; 2、一方因病或伤残; 3、一方因服刑等其他原因没有经济收入的。如一方患病,其工资或收入,用于治病,维持自己生存,已经很困难了。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请求免除子女抚养费。应当注意的是,上述情形,必需达到使原定抚养费标准,不能给付或不能全部给付时,才能提出不付或减少给付数额的请求。如果虽有上述情形,但仍有能力按原定标准给付抚养费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子女抚养费的请求,不能获得支持。如有的原工资很高或有巨额收入,后来工资或收入虽有减少,但仍有足够能力支付原定子女抚养费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子女抚养费的请求,不能支持。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和财产分割方案以及解除婚姻关系这样的条款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当事人有的时候并不是我愿意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而是实在没有这样的能力了,所以抚养费并不是自己想要多少就有多少的,毕竟父母的收入能力会决定孩子的生活水平。
如果离婚后各方面情况有变,可以随时申请抚养费降低,法律对此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定。 离婚后对于抚养费变更问题,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五条: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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