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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申请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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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登记声明书》。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结婚证办理的程序,可大致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1、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登记的时候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在场。如果是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还应该持有医院的婚前检查证明。 2、审查。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 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应当出份书面说明,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 1、初审初审是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初步审查,询问一些基本事实。 2、受理(1)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因《声明书》需在婚姻登记员面前本人亲自签署,所以不能提前申领。 (2)婚姻登记员监督并签名。 3、审查(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2)询问相关情况; (3)查证记录是否属实。 4、补发(1)经查证确认属实、符合补发条件的,予以补发;(2)不符合补发条件的,不予补发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婚姻登记机关对不具备补发证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为当事人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结婚证,可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5、时间和费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或即时办理(符合补发条件的,也有当场补发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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