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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是其监护人,通常监护人是其父母,特殊情况由法定的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
所谓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构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条件为“未满十周岁”和“完全不能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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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不同,在时间上和民事权利能力相一致,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在法人存续期间始终存在。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其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一致。法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范围,不能超出其权利能力所限定的范围。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法人的机关来实现的。机关是法人的组成部分,机关对外以法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法人本身所为的行为,法人通过其机关实际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法人有时也通过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代理人根据法人的委托,以法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从而实现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相关延伸】 问:法人中止的原因有哪些?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1、法人解散; 2、法人被宣告破产; 3、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一般根据以下情况确定: 1、父母尚在的,父母是法定的监护人; 2、父母过世或无法担当监护人的,可以由其父母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在地的居委会、单位委托亲属或朋友担任监护人; 3、委托亲属或朋友担任监护人时,双方之间发生争议的,由法院指定监护人。
关于法定代理人的确定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为进一步细化指定程序,本解释规定如下:第一,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即先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随之确定了代为其参加诉讼的法定代理人。对此,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分别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确定范围。人民法院可以从此范围中按照法定顺序予以确定相应的监护人;第二,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确定一事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对此,《民通意见》作了详细规定;第三,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该情形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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