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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明确规定,国有公司、企业员工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损失,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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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涉及罪名多样。有贪污罪、介绍贿赂罪、行贿罪等。情况不同,处罚也是有所不同的。不是说在什么样的城市才会有什么样的人,不管是什么地方,“走后门”的情况肯定是有的,关系再亲,也比不过钱亲,这样的社会,人情似乎已经不知所踪了。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负责人,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而受到欺诈,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嫌疑,应立案诉讼:(1)国家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2)相关公司破产、停业、停业6个月以上或被吊销执照和营业执照,被命令关闭、撤销、解散的;(3)其他造成国家利益严重损失的情况。金融机构,从事外贸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100多万美元的外汇被骗,或者汇款1000多万美元的,应该立案起诉。本条规定的欺诈是指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有欺诈的嫌疑,对方当事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定为欺诈犯罪的前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0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的国家利益特别受损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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